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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9hb 时间:2013-01-3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
    为客观公正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广泛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4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按任职的两个岗位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三、考核等次和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20%左右。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具备晋升岗位等级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公平公正的考核方案和科学规范的考核标准。
    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自2013年1月上旬开始,至2013年2月底结束。市直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和《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核备案。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事项,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安排。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具体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表格可从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111.179.38.18/)下载专区下载,联系电话:8235950。

附件:备案统计表

考核结果名册
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