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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退役军人、残疾人、脱贫人员等)

索引号 : 011337127/2023-0855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退役军人、残疾人、脱贫人员等)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1.职业培训补贴:

对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脱贫人员等重点群体,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200-2000元的培训补贴.

2.培训生活费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3.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①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②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③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4.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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