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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27/2022-0657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市人社局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咸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函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返乡创业支持力度,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2318日(星期五)前将书面意见盖章报市人社局。同时,一并报送联系人员信息表。


联系人:王裕华,0715-8235376邮箱:48742027@qq.com


附件:1.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3.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1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税务局 人行咸宁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咸宁”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咸宁分行、咸宁辖内各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湖北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鄂发〔202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9号)、《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返乡创业支持力度,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创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举措、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激发各类群体返乡创业活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力推动咸宁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我市加快建成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各类返乡创业人员1.5万人,带动就业5万人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综合施策,提升创业能力建设

1.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的返乡创业园(基地),改造提升一批乡情浓厚、产业集中、营商环境良好的返乡创业产业园。集聚上下游配套企业,畅通产业链。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优化园区治理。被评为市级返乡创业园的,给予一定的奖补,并优先推荐参评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对返乡创业实体在创业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按照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不超过600元的场地租金和每月不超过100元水电补贴,补贴时间最长3年。对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购置生产设备的给予一定补贴,降低创业者经营成本。鼓励发展“一县一品、一乡一业”创业模式,引导返乡人员创办领办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升创业培训活力。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针对返乡人员不同创业阶段,开展产生创业想法、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和网络创业等课程,按规定给予3001500元的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师资库。举办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对在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就近就地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一站式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手续,推动“一网通办、一次办好”,逐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返乡创业人员资源数据库,加强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推进创业服务精准化。鼓励成立创业协会、创业促进会等组织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搭建交流发展平台。组建返乡创业导师团,开展专家服务返乡创业行动,发挥“师带徒”效应。加强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采集,提供信息发布、用工指导、人才招聘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

(二)内培外引,激发创业人才活力

4.培养本地人才优势。坚持需求导向,引导大中专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聚焦本地产业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设返乡创业特色产业相关专业,订单式培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素质技能人才。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资源,根据返乡人员意向、区域经济特点、特色劳务品牌和重点产业需求等,线上线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适应返乡创业企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5.深化招才引智行动。完善返乡创业“引人”“育人”“留人”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引进返乡创业人才。建立本地外出人员信息库和联络机制。持续开展返乡创业推介活动,宣传推介家乡发展变化、创业政策、优势资源等,以乡情亲情吸引能人返乡创业。返乡创业企业招用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南鄂英才计划”“大学生引进计划”“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一村一名村医计划”及各县市区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见习、就业。搭建返乡创业企业紧缺人才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畅通返乡创业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相关规定的返乡创新创业人员,其返乡创新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

(三)优化政策,加大创业资金支持

6.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整合各级各类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筹措3000万元,设立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补贴等方式,对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返乡创业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留学归国人员到咸创办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和创造一定数额税收的企业,经评定可享受10-30万元的留学人员创业资金补助。对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一年以上失败且未再就业,并已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开展返乡创业“三个示范”评选活动,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奖补;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

7.实施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退伍士兵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13%(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完善创业融资政策。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创业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林权、大型农机具、厂房、生产大棚、渔船等符合条件的抵押品抵押贷款和农业保单、生产订单、仓单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贷款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者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以及有关特定群体可以免除反担保。(责任单位:人行咸宁分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四)强基固本,夯实创业环境要素

9.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按照“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交通、寄递、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三级节点体系,加快建设县域电商服务中心、镇村电商物流服务站、第三方电商平台等农村电商配套服务设施,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推进“互联网+返乡创业,支持各类返乡创业经营实体与电商平台深度对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开展各类网络直播带货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10.保障返乡创业用地。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切实保障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生产经营。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的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创新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给返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拓展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鼓励针对返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先行先试。返乡人员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创业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快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示范带动。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举办返乡创业创新大赛、项目路演展示交流等活动,选树返乡创业明星和返乡创业能人,大力激发返乡创业热情。

(三)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大力宣传促进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服务举措和典型事例,弘扬创业创新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印发前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按原规定完成。


附件3



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办公室电话

手 机

备 注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税务局 人行咸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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