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022号建议 的答复
索引号 : 11337127/2019-0933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对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022号建议 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8-22 15:56:00
您提出的关于对符合生育政策并已缴纳生育险的家庭发放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的建议收悉,首先对你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下面就你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其中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得到落实。2017年我市出台《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咸政规〔2017〕2号),规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通过参保的方式将应由单位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转移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职工在产假期间、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生育津贴、护理津贴不应重复享受,职工在产假期间、护理假期间已经享受了工资福利待遇的,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护理津贴。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