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011337127/2021-2841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24
张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民养老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近年来,城乡居民养老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确定。2019年12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9〕42号),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目前,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是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是对按规定实际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是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市(州)、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三是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在调整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时,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二、国家、省正在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8.95万人,同比增长23.18%;基金总收入8.58亿元,同比增长18.76%;基金支出5.16亿元,同比增长8.89%。自20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55元/月、2015年提升至70元/月,2017年提升至80元/月,2018年提升至103元/月,2020年提升至108元/月,2021年提升至115元/月。
三、城乡居民可自由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5年9月,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根据文件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体现的是“多缴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目前,城乡居民可通过选择较高标准缴费档次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同时,在市级层面是没有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权的,只能由国家和省出台养老保险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对农村居民养老方面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国家、省献言献策,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做出更大努力。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