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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调解仲裁办案“绿色通道”制度

索引号 : 011337127/2024-2137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调解仲裁办案“绿色通道”制度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及时妥善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优化调解仲裁 领域法治环境、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指:本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涉及工伤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新就业形态等群体以及企业裁员、集体 争议等部分案件,按照“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处置)、“四快”(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靠前提供服务,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期限,优先处置案件等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途径和渠道。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适用“绿色通道”:

(一)工伤职工(工亡职工近亲属)因工伤(亡)医疗 费等工伤(亡)保险待遇赔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且证据充分的案件;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经济困难证明或正在享受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

争议的案件;

(三)农民工因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且有充分证据的案件;

(四)涉及新业态劳动者维权纠纷的案件;

(五)因企业裁员引发的争议;

(六)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

第三条 立案前服务的相关措施:

(一)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有关事项和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 并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指导当事人书写仲裁申请书。对 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应告知当事人 到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要帮助当事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调解告知引导制和案前调解制。受理前,引导双 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也可引导当事人到所在街道社区或企业等调解组织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引导争议双方签订书面调解 协议,属于仲裁调解审查范围的可引导至仲裁机构提出调解 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能达成调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

请仲裁。

第四条 争议双方在受理前无法达成调解,申请人提出 仲裁申请,材料和手续准备齐全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 起三日内优先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同时一次性送达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开庭时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优先确定。

第五条 对仲裁请求单一、标的数额不大、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可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第六条 对弱势群体提起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中部分事实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七条 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受理后仲裁员应尽力在30天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在45天内结案。但需要等待鉴定结论、法院判决等依法中止审理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涉及重大集体争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 情况,启动相应应急调处预案,联合工会、司法等相关部门

联合调处矛盾,确保纠纷公正、妥善、快速处置到位。

对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重大集体争 议快速处置团队,实行挂牌督办制,10人以上院长为督办人, 50人以上分管领导为督办人,对仲裁处置全过程进行督办,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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