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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12-04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机关信息机关简介单位名称、法定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关信息负责人信息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全社会
机关信息部门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规定,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部门财政决算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规定,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采购实施情况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2号)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
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公开招标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该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2号)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
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省人社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0〕27号)规定,省级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全社会
机关信息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全社会
机关信息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全社会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和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政策文件政策及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规定,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全社会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目录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规定,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规划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全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全社会
统计信息行业统计数据全省、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要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全社会
统计信息开放数据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高级技工学校审批认定、技师学院审批认定相关信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结果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9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力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权责清单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权责清单其他信息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省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规定,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规定,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岗位、名额、资格条件、选派人员名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信息《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11号)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接收、档案转出、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档案查(借)阅服务、政审(考察)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方式;
4.办理时限;
5.办事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一条: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就业公共服务经办服务事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审核、岗位信息审核、信息变更)、创业开业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办理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事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待遇核定支付、待遇信息查询、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等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办理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注销、职工参保登记/续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方式;
4.办理时限;
5.办事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单位(项目)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城乡居民信息变更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方式;
4.办理时限;
5.办事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方式;
4.办理时限;
5.办事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含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方式;
4.办理时限;
5.办事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工伤保险服务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变更工伤登记、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相关信息: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方式;
4.办理时限;
5.办事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相关信息:
1.事项名称;
2.办理材料;
3.办理方式;
4.办理时限;
5.办事时间;
6.办理机构及地点;
7.咨询查询途径;
8.监督投诉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3.《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21〕1号)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采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窗口提出或邮寄方式提出;已开通网上受理平台的地区,可以通过网上平台提出。通过邮寄或网上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时携带申请材料原件,接受现场核验。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规定,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二十三条: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二十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阅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听证会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材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提案办理办理答复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规定,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提案办理办理工作动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规定,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提案办理办理总体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规定,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全社会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全社会
互动交流开设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全社会
意见建议受理及反馈情况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全社会
网民纠错留言办理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