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加强对全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协议(定点)机构的医疗救治、康复行为、辅助器具配置,现就申报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7月9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规定的条件: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已经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签订了服务协议;
3.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6.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工伤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应具备《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规定的条件:
1.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左右;
4.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5.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6.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
7.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工伤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书,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2.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具备湖北省民政系统颁发的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行政许可证书。
3.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应属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
5.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及条件满足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要,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场地划分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取模室、修模室、接受腔制作成型室、打模室、装配室、功能训练室“六室分设”,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6.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假肢生产装配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至少1名,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假肢装配工2名;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拥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至少1名,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矫形器装配工2名;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和拥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各至少1名,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假肢装配工和矫形器装配工各2名。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任,并应在申请企业注册执业。
7.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配备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及其他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8.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各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2021年6月25日前持申报材料向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股提出申请。市直相关单位2021年7月9日前直接向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申报。
2.初审。当地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7月9日前报送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3.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纳入工伤协议(定点)机构资格。
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人社局与其签订定点合作协议。同时,指导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6.公布及授牌。对已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人社局正式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牌匾。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4.医疗服务场所产权证、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
5.职工花名册、临床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资料,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6.上年度的医疗收支情况(包括实际开放床位数、年度住院人数等),开业当年度申请的,提供开业当年度的医疗收支情况;
7.职工社保缴费凭证;
8.诚信承诺书;
9.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二)申报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康复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表(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4.医疗服务场所产权证、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
5.职工花名册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资料,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6.职工社保缴费凭证;
7.诚信承诺书;
8.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三)申报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附件3);
2.《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
4.职工花名册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资料;
5.职工社保缴费凭证;
6.诚信承诺书;
7.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申报。各地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荐一批医疗技术强、康复水平高、辅助器具配置齐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信誉良好的单位,申报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2.加强机构建设。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功能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请各地、市直各相关单位于2021年7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市人社局313办公室,电话:0715-8235932)。
联系人:罗 翔(电话:18986637070)
胡清臣(电话:15971561577)
附件:1.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
2.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表
3.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表
附件3:咸宁市工伤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表.doc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