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合规标准
一、市直人力资源职业介绍企业(监管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人力资源职业介绍企业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标准规范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应当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审查材料存档备核。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经办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委托关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途径确认。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2.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3.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主体行为合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4.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6.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7.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8.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9.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
3.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