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提示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职工在应参保未参保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落实,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请各参保单位务必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备案、登记、按月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中心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1〕3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录职工(含试用期职工)的,应在用工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招录职工参保期从报备用工时间起算。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备的,新招录职工参保期从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计算”、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和按照有关规定停缴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参保期从欠缴或停缴之日中止。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期从补缴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