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安排
咸宁市直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工作要积极提供“不见面”服务,推行参保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11号)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安排如下:
一、社会保险经办安排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咸宁市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业务采取网上“不见面”办理方式,各单位可登录咸宁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111.179.38.18/xnrswt/index.jhtml)办理企业参保登记、认定缴费业务。
(二)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于补办的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个人缴费,免收滞纳 金。
(三)疫情结束后,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期限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缓缴期限从疫情结束起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本人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允许“退一缴一”。
(四)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先通过电话预约登记,待疫情结束后持相关档案材料补办退休审批手续,逾期办理不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退休手续办结后次月补发退休金。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急办,可提前电话联系咨询预约办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遗属可通过QQ、电话办理养老保险终止相关业务。未及时申报继续发放养老金待遇的,待后期申报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六)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办理资格认证的,可通过进行网上自主认证。对于待遇领取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经办QQ:741854023
参保登记、认定缴费业务:余勇 18972828886
转移接续业务:毛彦钧 18671501161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业务:陈卫民 13797799113
退休审批业务:姚翼 15872813145
待遇计发业务:白祥云 15271267935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安排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咸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采取网上“不见面”办理方式,各单位可登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申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登录方式和地址未变),其中,需单位提供资料的,可提供电子版发给经办人员,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资料。
(二)“新机保”在职人员新增、续保、停保、缴费基数变更等业务,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经办机构做相应的补退收处理。
(三)“新机保”采取统一认定的方式,每月末将下月缴费认定数据传递至税务部门,各单位可按照税务部门安排的缴费方式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经办机构不认定滞纳金。
(四)疫情防控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由单位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申系统”办理待遇申领业务,其中,需单位提供资料的,可提供电子版发给经办人员,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资料。未能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单位先行垫发生活费,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退休审核业务,审核次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补发相关待遇。
(五)疫情防控期间在职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受处分处罚的,实行承诺制,由单位出具电子版承诺书,承诺所申报信息属实,经办机构受理业务;难以出具承诺书的,联系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先行办理,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资料。单位未按本条要求申报的,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如产生多发待遇,疫情结束后经办机构向单位追回,单位与参保人员清算。
(六)市直原有试点(“老机保”)延期办理经办业务,疫情结束后补办疫情期间经办业务。疫情防控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次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补发相关待遇。
(七)疫情防控期间,咸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畅通,上午8点半至下午5点半QQ群值班。各单位业务经办相关问题可通过电话或在QQ群中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QQ:15756041
公共业务:何剑辉 18171865338
待遇申领业务:姚翼 15872813145
待遇计发业务:白祥云 15271267935
三、工伤保险经办安排
(一)凡在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单位可正常申请认定,我们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
(二)疫情防控期间,其他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三)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组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具体集中鉴定时间,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疫情控制情况适时通知单位或工伤职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效顺延。
(四)积极配合外省人社部门做好来咸援助医疗队员的工伤认定调查、证据材料收集、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垫支等工伤保险服务工作。
工伤保险经办QQ:15756041
工伤保险业务:罗翔 18986637070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