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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社会保险核定缴费的温馨提示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12-19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28号)要求,现将我市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等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咸宁市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154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462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54元。

2025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

月缴费基数(元)

月缴费额

(元)

年缴费额(元)

下限档

4254

850.8

10209.6

一档

60%

4290

858

10296

二档

70%

5010

1002

12024

三档

80%

5720

1144

13728

四档

90%

6440

1288

15456

五档

100%

7154

1430.8

17169.6

六档

150%

10730

2146

25752

七档

200%

14310

2862

34344

八档

250%

17890

3578

42936

九档

300%

21462

4292.4

51508.8

温馨提示: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各参保人员选择“电子税务局”、“鄂汇办”手机APP等非接触方式缴费。

三、温馨提示

1.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照2024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579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重新申报202579月份的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已申报2025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的,无需自行调整已申报的缴费工资,省税务部门将统一按照2025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其中,单位已缴纳202579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缴费基数超出2025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的,省税务部门统一处理并生成补差金额,用人单位在本社保年度内完成差额补缴的,不计征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