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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2-04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咸人社列决〔2025〕38-2号 

用人单位:汉川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8RGRH39

法定代表人:艾俊辉,身份证号码:420984********0019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刘成祥,身份证号码:422228********007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代翠芝,身份证号码:420984********0083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姓名:朱美学,身份证号码:422326********431X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你单位拒不配合我局调查,导致农民工工资迟迟得不到结算和支付(朱美学班组、黄运钦班组、刘登堂班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26年1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咸人社监列告字〔2025〕38-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6年1月19日至2029年1月18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