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27/2022-04792 文       号 : 咸人社文〔2022〕17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劳动就业;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机构、院校、企业:
为扎实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依据人社部职建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机构备案
(一)严格把关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备案
各县市区在备案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时,申报机构除满足《省人社厅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鄂人社函〔2020〕31号)文件中的申报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申报机构年度培训学员应不少于300人次;
(2)各地区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只备案1家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同一地区多家机构同时申报同一职业时,依据专家评估结果分数排名,择优遴选备案;
(3)严格控制评价机构数量,对新进机构进一步加强把关审核。各县市区新备案评价机构,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职业、范围、机构资质等符合条件后组织专家评估。
(二)积极鼓励优质企业备案开展自评
各县市区要大力发动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积极开展企业自评,完成备案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家。
(三)大力动员技工院校学生应评尽评
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利用技工院校师资和场地资源开展院校自评和社会培训评价。未申报备案的技工院校要加强师资和实训场地建设积极申报;已备案的技工院校要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踊跃参加等级认定,做到应评尽评,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培养大量社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扩大技能人才基数,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加强监管,确保认定过程规范
(一)落实考前认定计划备案
各备案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人社部门报送《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备案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经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考试。若备案机构在咸宁市范围内开展跨区域技能等级认定考试,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备案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及须开展跨区域认定的情况说明,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同意方可开展,且须在机构备案考点开展,不可随意变更考点。
(二)严格考中认定流程审核
各备案机构在开展认定考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认定工作方案实施,严格执行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人社文〔2021〕6号)中相关要求,做好参考人员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过程组织、阅卷登分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属地备案机构的考生报名、成绩管理流程进行审核,考试组织过程中,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督导员必须前往现场开展质量督导并在监控区域内出现,对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三)规范考后证书数据报送
证书数据每月集中报送一次,各备案机构于每月下旬将当月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考试批次的《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合规审核表》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并在平台上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统计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证人员名册》签字盖章扫描件,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将《XX县(市、区)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合规审核表》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版于每月26日前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备案机构和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仔细核对报送的证书数据,确保证书数据信息准确无误。对于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评价活动、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
三、规范评价,严格处罚退出机制
对全市已备案的机构,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严格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终止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资质。
(一)严格规范评价组织管理
已备案机构应当严格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严格评价组织管理、阅卷管理、统一评分标准,对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规范、分类保管,确保可以随时查阅。县市区应当对评价活动百分百进行现场质量督导,严格按照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质量把控。
(二)严格执行退出处罚机制
对已备案的机构,加强监管,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执行退出处罚机制。对于未经审批异地考试或异地承接评价;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证书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顶格处理。对于已备案机构,备案后一年度不开展评价工作,或者连续2个年度评价量均少于200人次的,逐步规范、清理、退出。
(三)严格保密评价数据管理
评价机构、属地人社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的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行为的,评价机构、属地人社部门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