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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篇(一)

来       源 :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0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篇(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城镇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在成立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个体身份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1、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统一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人工资收入总额向当地社保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工资,社保机构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的原则为其核定当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后,再由所在单位按月缴纳单位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 

  2、个体参保人员每年6至12月直接到当地社保机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60%至100%中由本人确定即可。 

  (三)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凭本人身份证,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联系地址、电话,即可在原参保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参保人员如何续保?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凭解除劳动关系文书和职工个人账户手册或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机构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五)个人账户是怎么回事? 

  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机构即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2005年12月31日之前职工个人账户全额按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人职工个人账户,不足11%的部分从单位缴费部分中划足;个体缴费人员直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人,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年计账利率,按年计息并入个人账户。 

  (六)如何计算缴费指数? 

  缴费指数=全年缴费基数/上一年省平工资 

  (七)养老保险费只缴15年就不缴了吗? 

  国家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职工均应履行缴费义务。缴费满15年只是职工退休时定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个条件。按现行政策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工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满10年后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如中断缴费,其退休后按老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将按中断缴费上一年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工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满15年后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额越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就高,反之则低。 

  (八)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企业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