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工伤保险篇(之一)
来       源 :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1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工伤保险篇(之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工伤保险及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一)工伤申报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申报受理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区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面或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三)工伤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四)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时间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