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劳动 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27/2024-2116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总工会 咸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劳动 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
现将《咸宁市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总工会
咸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8月21日
咸宁市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方案
为保证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厅发〔2020〕48号)和《咸宁市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目的
通过加强对劳动关系领域运行情况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全面掌握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着力建立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协调有力的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资双方权益有效维护、劳动纠纷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二、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分级预警机制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劳动关系风险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情况,对劳动关系风险实行三级预警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级预警:(1)企业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规模裁员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2)企业拖欠集体劳动者(指占本单位劳动者60%及以上的,下同)工资或新产生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不含签署缓缴协议的,下同);(3)个别行业、部分存在劳动关系风险,已经或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停工,涉及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范围限于辖区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二级预警:(1)企业出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规模裁员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2)企业拖欠集体劳动者工资或新产生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3)少数行业、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风险恶化趋势,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停工呈多发态势且涉及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范围涉及咸宁市内2个县市区(含高新区)以上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三级预警:(1)企业出现200人以上规模裁员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2)企业拖欠集体劳动者工资或新产生欠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3)多个行业存在劳动关系风险,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停工频发,且可能出现跨市级区域或向全国蔓延的。
三、劳动关系领域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一)部门横向联动机制。人社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协调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统计汇总本区域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情况和监测数据,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按要求做好监测预警信息交流、通报与报告工作。司法、公安、法院、信访、网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横向协同联动协调应急处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监管的用人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遇到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事件要先行介入,并及时向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报告,并按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分级预警制度履行报告职责。
(二)人社纵向联动机制。局属各科室(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政策法规和调解仲裁科负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信息汇总统计及上报,负责协调劳动监察、仲裁等部门及时组织处理,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劳动监察、仲裁、社保、就业、稽核等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风险预警有关平台的维护及风险预警信息报告,并负责本区域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任务的具体实施。各有关科室(单位)承担属地内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等)风险隐患排查、保障工资支付、防范规模裁员、强化舆情监测引导等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劳动关系风险防范化解,全面实行走访摸排、清单台账、舆情监测等制度机制,县(市、区)、高新区对于可能引发媒体关注或连锁反应,甚至可能扩散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大矛盾或问题隐患,要担负起属地责任,建立专门台账,落实专人跟踪,确保尽早尽快解决,有效防止小风险引发大风险、个别风险演化为综合风险。
(三)用人单位常态化评估防控机制。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无工会组织的由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协调员或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负责)根据本单位用工规模和生产经营特点指定1名及以上劳动关系协调员或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按照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要求负责本单位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初步调处工作,对各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及时上传至风险预警平台,重点关注本用人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对新业态用工、规模性裁员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及破产重整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处理等涉及舆情社情的,先主动介入,并将发现的问题隐患及相关情况及时报至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并按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分级预警制度履行报告职责,合力防范劳动关系风险。
四、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范围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五、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事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报告: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三)生产经营地址搬迁需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四)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出现纠纷,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五)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可能引发劳动者集体维权的;
(六)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需要裁减人员,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七)当月离职人数50人以上或离职不足50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10%以上,可能引必集体劳动争议的;
(八)调整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九)出现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权利诉求引发的停工、怠工、堵门、堵路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公共秩序的;
(十)因劳动关系引发社会舆情关注,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一)涉及劳动关系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报告内容
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涉及的监测事项详情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七、预警响应
用人单位出现监测事项情形的,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便捷方式向属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报告,并填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风险预警速报表》(附件1),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用人单位的报告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并做好监测预警、跟踪指导、信息报告等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属地协调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的指导意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应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24小时内,填写《咸宁市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信息情况表》(附件2),并按照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分级预警制度向县、市报告。属于紧急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
八、信息发布
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中所有相关信息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发布,或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授权发布。
九、责任追究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关系风险监测事项报告义务,坚决杜绝漏报、迟报、瞒报等行为。对漏报、迟报、瞒报的,将依法实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风险预警速报表
2.咸宁市劳动关系风险防控预警信息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