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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27/2025-06527 文       号 : 咸人社发〔2025〕1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1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22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

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服务载体建设,促进创业带就业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2)、《市人社局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在咸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咸人社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园)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项目推介、创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园)采取“政府引导、自主建设、市场运营”模式运作,以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创业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资质。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市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规模。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入孵登记注册时间2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家,其中残疾人、退役军人等注册登记的不少于10家)。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团队。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的专业孵化团队,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推介等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

(四)孵化成效。累计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少于5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80%;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五)费用减免。基地(园)应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园),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入孵创业实体提供。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认定评估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或返乡创业园在有效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的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2.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品牌打造及制度建设等内容。

3.基地(园)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管理制度、创业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4.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5.对于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实体证照及纸质复印件。

(二)初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基地(园)负责实地检验和材料初审,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于每年9月底前将初审报告及申报资料报市人社局。

(三)现场核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台账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报市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奖补标准及拨付方式

对新认定或期满重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按照孵化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一)建筑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补。

(二)建筑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4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补。

对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的初创实体,给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不超过600元的场租和每月不超过100元的水电补贴,补贴时间最长3年。场租水电补贴申请,由基地(园)报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初审,经当地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孵化基地(园)指定账号。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奖补资金、场租水电补贴从孵化基地(园)所属地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日常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园)作为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监督考核、信息调度等工作,协助运营公司招商引资,扶持初创企业做大做强。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进行暗访,对随机暗访时入孵企业在岗率低于30%的基地(园)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期满后不予复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动态掌握入孵企业经营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持;年末向市人社部门报送基地(园)工作情况(含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各类创业活动开展情况)及孵化成效。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机构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察等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

(四)存在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应当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资格情形的。

被取消资格的孵化基地(园)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13年制定的《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咸宁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申请表

2.入孵创业实体名册

3.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考评表



附件1

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基地(园)名称


基地(园)地址


基地(园)运营机构


基地(园)资产权属

(具体单位)

经营范围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资金账户


基地(园)建筑面积

平方米

孵化场所面积

平方米

工作人员数量

(人)

创业导师数量

(人)

入孵创业实体

数量

(个)

特殊群体创业实体数量

(个)

带动就业人数

(人)

特殊群体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

(人)

孵化场所利用率(%


孵化成功率(%


到期出园率(%


基地(园)发展情况介绍

(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制度建设、提供创业服务的内容和活动开展及宣传情况、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诚信承诺

我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知晓基地认定相关规定,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全负责,自愿接受并配合相关机构的审计、检查、评估等;如有伪造证明材料、瞒报谎报、虚报申领等违规情况的,将退回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地(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县级人社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市人社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2

入孵创业实体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创业

实体

名称

行业
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类型

注册

时间

入孵
时间

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

号码

身份类别(大学生/返乡人员/农民工/其他

带动就业人数

联系电话


1












2












3












4












5























备注:入孵时间填写入孵协议首次签订时间,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考评表

基地(园)名称: 所属县(市、区)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计分办法

评分

备注

11

运营资质

5

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计5分,否则不纳入考评。

5

实地查看

提供佐证资料

22

经营规模

45

基地(园)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计6分,否则不纳入考评。相应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加1分,直至10分。


入驻登记注册时间2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创业实体,达到20家的(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基地入驻实体达到15,计15分,否则不纳入考评。入驻经营实体每增加3家,加1分,直至20分。


入孵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残疾人、退役军人、返乡人员等每类创业实体达到10家的计10每增加5家,加1分,直至15分。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孵化基地入驻的残疾人、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应不低于10家,否则不纳入考评。


33

创业服务

10

协助创业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的计5分,否则不纳入考评


组织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推介等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的计3分,否则不纳入考评。创业活动每增加3场次加1分,直至5分。


44

孵化成效

20

孵化场所利用率达到80%2,否则不纳入考评;达到90%3分。


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达到50%2,否则不纳入考评;达到60%370%以上计4


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达到80%的计3,否则不纳入考评;达到90%4分、100%5分。


带动就业达100人的计5,否则不纳入考评。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加1分,直至8分。


55

费用减免

5

对入驻基地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的计5分,否则不纳入考评。


66

运营管理

10

基础设施完善,水、电、网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计3分,否则不得分。


基地日常管理规范有序,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计3分,否则不得分。


企业用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计4分,否则不得分。


77

社会影响

5

基地获得级荣誉的计1分,获得级荣誉的计2分,获及以上的3分,只记最高分,否则不得分。开展基地(园)创业典型宣传的计2分,否则不得分。


总分

100



考评人员(签字):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文件:【文字解读】《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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