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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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积极响应《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我兴楚乡·创在咸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核心目标在于加强创业服务载体的建设,以创业带动就业,尤其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更优质的创业环境和支持。
二、认定标准
(一)基础资质
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在市内登记注册满 1 年,同时无任何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孵化场地面积需达到 2000 平方米及以上,拥有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 15 家,其中残疾人、退役军人注册登记的不少于 10 家;普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 20 家。入孵创业实体的孵化周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服务能力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服务管理团队,配备不少于 3 名工作人员,为入孵实体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全方位服务。
每年至少开展 6 次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推介等活动。
(三)孵化成果
累计入孵创业实体的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
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
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80%。
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
(四)费用减免
基地应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需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入孵创业实体。
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申请表》《入孵创业实体名册》、基地建设运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等)以及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入驻协议等)。若相关信息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则无需提供实体证照及纸质复印件。
(二)初步审核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检验和材料初审,确保材料真实可靠,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初审报告及申报资料上报市人社局。
(三)实地核查
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台账等方式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与认定
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评分情况,报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扶持政策
(一)资金奖励
对于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的基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
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40家,且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的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二)场租水电补贴
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实体,可享受每平方米 10元、每月不超过600元的场租补贴和每月不超过100元的水电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为3年。补贴申请由基地报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初审,经当地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孵化基地指定账号。
(三)资金来源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资金和场租水电补贴,从孵化基地所属地的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五、管理监督
(一)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监督考核、信息调度等工作,协助运营公司招商引资,扶持初创企业发展壮大。
(二)动态监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暗访。若随机暗访时入孵企业在岗率低于30%,将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基地期满后不予复评。基地需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动态掌握入孵企业经营情况,提供针对性服务和支持,并在年末向市人社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及孵化成效。
六、退出机制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被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运营机构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察等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
存在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孵化基地,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七、政策亮点
精准扶持重点群体: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创业孵化基地降低入驻门槛,给予更多政策倾斜。
强化动态管理:通过暗访机制和严格的考核标准,确保孵化基地规范运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大资金支持:提高奖补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降低初创企业的运营成本。
优化服务体系:要求孵化基地提供多样化的创业服务活动,提升创业成功率和企业发展质量。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13年制定的《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如对政策内容有疑问,可咨询咸宁市人社局。
附件表格可登录人社局官网下载,或向属地部门索取。